超市买到保质期内的发霉酸奶?“首付责任制”为消费者“保驾护航”
南京新闻广播      11-19 10:09 1755

(通讯员 杨磊 冯阳 记者 赵雪子)近日,市民周先生在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某超市购买了一桶酸奶,购买的时候,还特地确认了商品在保质期内。没有打开瓶盖时,丝毫看不出这瓶酸奶有问题。没想到带回家打开瓶盖后发现,瓶口竟然是发霉的,然而超市却拒绝赔偿,无奈之下,周先生向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求助。

    

       经与双方了解情况后,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定:1、酸奶在保质期内,瓶盖未打开确实无法发现瓶口发霉;2、超市按照酸奶包装上标示的贮存条件,冷藏保存;3、周先生发现发霉后,并没有食用,发霉并非周先生导致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,为一千元。

       可是,这一千元究竟是超市赔偿还是酸奶厂家赔偿?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,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,先行赔付,不得推诿;属于生产者责任的,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;属于经营者责任的,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。

       因此,消费者周先生可以首先向超市方要求赔偿,超市就应当先行赔付。超市在销售酸奶的过程中,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低,问题很可能出在生产厂家。消费者发现问题后,未食用,未造成身体伤害。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,超市同意赔偿周先生5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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